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371号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开发区金沙江路**。
法定代表人:孙德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滨、赵何芳,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云龙区海发干货批发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民祥园路**开明市场干货门面房**。
经营者:王学军。
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云龙区海发干货批发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以另行起诉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