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5565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梅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陶勇刚、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旅顺口区好芃有炸鸡店,经营场所大连市旅顺口区。
经营者郑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旅顺口区好芃有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