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知民初785号 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龚朝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军,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乔瑛,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灞桥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XX街XX组XX号。
经营者李祥。
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至本院后又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