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213号原告: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竹镇。
法定代表人:孙福斌,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德照,贵州星照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210839394。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金沙奇胜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C。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城关镇古楼村。
法定代表人:张伟。
委托代理人秦天奎,郑名山,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与金沙奇胜电器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以被告金沙奇胜电器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注销,法人主体消亡为由,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