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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宝春与江西勇胜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1知民初33号
案件名称钟宝春与江西勇胜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宝春;江西勇胜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知民初33号 原告:钟宝春,男,195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荣,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勇胜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太窝乡石龙村石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E。

法定代表人:刘海林。

原告钟宝春与被告江西勇胜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中,原告钟宝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钟宝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宝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8元(原告钟宝春已预交)减半收取1369元,由原告钟宝春负担,退回钟宝春13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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