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知民初33号 原告:钟宝春,男,195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荣,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勇胜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太窝乡石龙村石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E。
法定代表人:刘海林。
原告钟宝春与被告江西勇胜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中,原告钟宝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钟宝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宝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8元(原告钟宝春已预交)减半收取1369元,由原告钟宝春负担,退回钟宝春13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