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终1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泰县城峰镇恒友五金水暖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
经营者:雷友基,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玲慧,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柳,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泰县城峰镇恒友五金水暖店因与被上诉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泰县城峰镇恒友五金水暖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永泰县城峰镇恒友五金水暖店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永泰县城峰镇恒友五金水暖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