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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华美名媛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厦门思明华美名媛医疗美容门诊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610号
案件名称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华美名媛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厦门思明华美名媛医疗美容门诊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华美名媛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厦门思明华美名媛医疗美容门诊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610号 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西芯大道********。

法定代表人:荣长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梦晖,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思明华美名媛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原名厦门华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华星大厦**部分。

法定代表人:林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厦门思明华美名媛医疗美容门诊部(原名厦门思明华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913号华星大厦三层部分 法定代表人:林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啊婷,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思明华美名媛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厦门思明华美名媛医疗美容门诊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王思思)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婕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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