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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格尼特电器有限公司、王建章、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民终866号
案件名称嘉兴市格尼特电器有限公司、王建章、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嘉兴市格尼特电器有限公司;王建章;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终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格尼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殷秀路****。

法定代表人:李均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奇,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章,男,195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系原海盐汇博电器厂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振华,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吕伟,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v>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联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阳阳,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嘉兴市格尼特电器有限公司、王建章因与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4民初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兴市格尼特电器有限公司、王建章分别于2019年9月2日和9月9日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嘉兴市格尼特电器有限公司、王建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嘉兴市格尼特电器有限公司、王建章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嘉兴市格尼特电器有限公司、王建章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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