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1执5188号申请执行人:嘉文丽(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龙祥路**。
法定代表人:饶焕文。
委托代理人:安艳宾,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肌龄定制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夏花二路中达街****楼**法定代表人:李劲东。
关于申请执行人嘉文丽(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肌龄定制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民终1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嘉文丽(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广州肌龄定制化妆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执5188号案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