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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吴中区郭巷虫妈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571号
案件名称571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吴中区郭巷虫妈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吴中区郭巷虫妈食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571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中区郭巷虫妈食品经营部,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双湾花园****iv>经营者:苏慧香,女,1985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松,住所地浙江省松阳县d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吴中区郭巷虫妈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9月5日,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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