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区嘉佳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执807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区嘉佳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区嘉佳友超市;侯龙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807号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城阳区嘉佳友超市,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银河路555号7号楼网点房1单元1层。

经营者:侯龙龙。

被执行人:侯龙龙,男,汉族,1988年11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阳区嘉佳友超市、侯龙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5日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被限制高消费。

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