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780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江飞潮流精品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江路140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经营者江飞。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江飞潮流精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