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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与姜健、孔凡松专利权权属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执4303、4304号
案件名称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与姜健、孔凡松专利权权属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姜健;孔凡松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1执4303、4304号申请执行人: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村富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贻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建勋、裴银州,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姜健,男,汉族,1975年11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执行人:孔凡松,男,汉族,1977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

申请执行人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健、孔凡松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初537、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两案合计56887.5元。

因被执行人姜健、孔凡松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其一直未履行。

本院两次通过“天平网”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情况及银行账户存款,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

根据调查结果,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孔凡松名下有车牌号为粤A×××××东南牌汽车一辆、粤A×××××长安牌汽车一辆,因均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本院通过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调查,根据调查回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

且本院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对此无异议,并在终本约谈笔录中签名确认。

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查封被执行人孔凡松名下两辆车辆(未实际控制)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执4303、43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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