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3民初5568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勇刚、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旅顺口区焱焱快餐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海鲜街38号。
经营者焦岩,男,1994年9月17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旅顺口区焱焱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