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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路正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民初1228号
案件名称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路正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七七株式会社;路正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初1228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该社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举,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正正,男性,汉族,1987年10月05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被告路正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

其余150元,退还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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