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初1228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该社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举,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正正,男性,汉族,1987年10月05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被告路正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
其余150元,退还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