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43号原告:得力富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桃园市中坜区内定二十街1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圆,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明,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未清华,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慧,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玉山镇思多威电子经营部,经营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联邦国际商务花园39号楼71室。
经营者:李敏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慧,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富得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新城域花园59号楼35室。
法定代表人:李敏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慧,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得力富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未清华、昆山市玉山镇思多威电子经营部、昆山富得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得力富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以与被告在进一步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得力富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得力富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得力富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