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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得力富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未清华、昆山市玉山镇思多威电子经营部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143号
案件名称143得力富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未清华、昆山市玉山镇思多威电子经营部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得力富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清华;昆山市玉山镇思多威电子经营部;昆山富得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43号原告:得力富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桃园市中坜区内定二十街1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圆,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明,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未清华,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慧,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玉山镇思多威电子经营部,经营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联邦国际商务花园39号楼71室。

经营者:李敏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慧,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富得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新城域花园59号楼35室。

法定代表人:李敏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慧,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得力富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未清华、昆山市玉山镇思多威电子经营部、昆山富得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得力富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以与被告在进一步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得力富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得力富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得力富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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