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404执1685号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钟楼区邹区曼都灯饰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邹区灯具城西区5幢5-8号。
经营者:丁伟新,该店负责人。
被告:惠州欧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大亚湾大道228号壹品国际商务公寓606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佐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凯,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楼区邹区曼都灯饰经营部(以下简称曼都灯饰)、惠州欧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欧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的(2018)苏0404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书:被告钟楼区邹区曼都灯饰经营部、惠州欧普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深圳市欧科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含原告为本案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钟楼区邹区曼都灯饰经营部、惠州欧普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钟楼区邹区曼都灯饰经营部、惠州欧普电器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亦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苏0404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