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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鸠江区阿超水暖洁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291民初3035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鸠江区阿超水暖洁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鸠江区阿超水暖洁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91民初3035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鸠江区阿超水暖洁具店,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市场园,经营者李守达。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鸠江区阿超水暖洁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鸠江区阿超水暖洁具店诉讼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鸠江区阿超水暖洁具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家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吴杰健 书记员陈凤梅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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