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674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仿仿,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姑苏区苏能百货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金门路1072号A幢1-8479号。
经营者:郑国阳。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姑苏区苏能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9月19日,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