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初1130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松,男性,汉族,1987年3月12日出生,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务,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西安吉丽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高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高金波,男性,汉族,1990年4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被告:陕西大自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传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懋公司)与被告西安吉丽嘉商贸有限公司、高金波、陕西大自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百懋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百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百懋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百懋公司负担。
其余900元,退还原告百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