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执890号申请执行人:歹广辉,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陈福成,男,1978年8月13日,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
本院在执行歹广辉与陈福成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歹广辉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9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同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房产、信息等,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于2019年7月10日,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被执行人陈福成限制高消费;
3、于2019年7月22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房产、信息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于2019年8月13日,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陈福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于2019年9月12日,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福成房产信息,经查询未发现有房产登记信息;
6、于2019年9月18日,传唤被执行人陈福成,被执行人未按传唤时间到达本院接受调查;
7、于2019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歹广辉向其告知以上执行措施征求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歹广辉向本案提交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