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民初132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C&CO.),地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号94111-1264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杰,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溪县百优百惠服饰店,住所地: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西段209号。
法定代表人:黄贵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C&CO.)与被告苍溪县百优百惠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C&CO.)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C&CO.)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撤诉的形式要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C&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C&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