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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祝鑫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8320号
案件名称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祝鑫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祝鑫鑫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8320号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祝鑫鑫,男,199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祝鑫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夏 书 记 员 张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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