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民初928号原告:张海丽,女,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鸳凤,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王玉妹,女,1988年10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被告:上海寻梦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上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松,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海丽与被告王玉妹、上海寻梦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海丽于202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丽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张海丽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海丽负担,退回原告张海丽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