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粤01执2873号(2019)粤01执恢340号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快勤贸易有限公司:你们之间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上海快勤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先后立(2019)粤01执2873号、(2019)粤01执恢340号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上海快勤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将45346元(包括执行款44774元、执行费572元)汇至本院账户。
其后,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同意本案在其收到执行款44774元后结案。
因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