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12民初31564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陈明辉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黄埠社区。
经营者:陈兆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陈明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城阳区陈明辉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