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702刑初444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载坤,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河南省。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9年1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
辩护人吕刘海,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凌亚男,女,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河南省。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9年1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9)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载坤、凌亚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茂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载坤及其辩护人吕刘海、被告人凌亚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薛载坤、凌亚男让龚某(另案处理)为其灌装加工假冒五粮液、剑南春、洋河海之蓝等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将加工后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进行销售,已销售的假冒白酒价值6万元,从中非法获利约2万元。
案发后民警在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大介山村李某家中、马小营村凌某老房等处查获被告人薛载坤、凌亚男二人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计有普通五粮液78瓶,每瓶市场价值1099元,总价值85722元;
五粮液1618共120瓶,每瓶市场价值1199元,总价值143880元;
剑南春112瓶,每瓶市场价值438元,总价值49056元;
海之蓝131瓶,每瓶市场价值150元,总价值19650元;
天之蓝6瓶,每瓶市场价值380元,总价值2280元;
上述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价值总额300588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薛载坤、凌亚男照片、户籍证明、现场方位图、到案经过、现场物证照片等书证;
证人龚某、凌某、李某、闫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薛载坤、凌亚男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电子数据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被告人薛载坤、凌亚男的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退出非法所得6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薛载坤、凌亚男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被告人薛载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薛载坤的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意见认为:1、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薛载坤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薛载坤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对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未提供证据。
被告人凌亚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望从宽处理。
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薛载坤、凌亚男让龚某(另案处理)为其灌装加工假冒五粮液、剑南春、洋河海之蓝等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将加工后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进行销售,已销售的假冒白酒价值6万元,从中非法获利约2万元。
案发后民警在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大介山村李某家中、马小营村凌某老房等处查获被告人薛载坤、凌亚男二人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计有普通五粮液78瓶,每瓶市场价值1099元,总价值85722元;
五粮液1618共120瓶,每瓶市场价值1199元,总价值143880元;
剑南春112瓶,每瓶市场价值438元,总价值49056元;
海之蓝131瓶,每瓶市场价值150元,总价值19650元;
天之蓝6瓶,每瓶市场价值380元,总价值2280元;
上述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价值总额300588元。
另查明,2019年8月9日被告人薛载坤、凌亚男退出违法所得60000元整。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薛载坤、凌亚男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2、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薛载坤、凌亚男无违法犯罪前科。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薛载坤、凌亚男均系抓获到案。
4、现场方位图证实被告人薛载坤、凌亚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发现场的情况。
5、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对李某位于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大介山村447号住处、新乡市红旗区马小营村凌某老房、薛载坤租赁郭某3的仓库(位于新乡市牧野区定国村内)进行搜查的情况。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对李某、薛载坤持有五粮液白酒、剑南春白酒、印章、空酒瓶、品牌白酒手提袋等物品予以扣押的情况;
对郭光辉持有的大空桶、小空桶、五粮液包装、剑南春、水井坊等物品予以扣押的情况。
7、现场物证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
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薛载坤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发现场分布的情况。
9、凌亚男租房协议证实凌亚男在定国村西地租房的情况。
10、龚某与凌亚男微信聊天记录。
11、鉴定意见书及价格证明证实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从未生产过该批样酒及其包装材料,也从未授权过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生产、使用、仓储、运输、回收利用带有五粮液样式的包装材料的情况。
12、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新公鉴(电检)[2019]37号检验报告证实对薛载坤、凌亚男扣押的手机送检的情况。
13、辨认笔录证实薛载坤辨认出龚某;
凌亚男辨认出龚某;
闫智祥辨认出凌某就是在前面带路,并帮忙搬运白酒的男子;
闫智祥辨认出李某就是大介山村的帮忙搬运白酒的村民。
14、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收废品的方式收集很多种类的酒瓶,造假酒的包装都是客户需要什么牌子的酒,其联系广州的电话,包装都是从浙江发过来的。
其制造的假酒主要销售给一个叫“开荣”(音)的男子,他在新乡市人民路开了一家名为“亿源名酒商贸”的烟酒店,还有一个叫“亚男”的两口子,她联系其,想要其给她制造假酒,她给其提供造假酒的原酒,给其加工费。
2018年11月份左右其和妻子张小琴,招了一个叫胡桂香的朋友一起开始在吕村制造假酒,制造假酒共获利6、7万元,都是对方通过微信给其转账,其中一万元左右是开荣的贷款,剩下的都是亚男两口子的货款,都是亚男通过她的微信给其转账,其和亚男、亿源名酒商贸的聊天记录中都有显示。
15、证人凌某证言证实其知道女儿凌亚男、女婿薛载坤让人灌装假冒品牌商标的白酒,2019年1月26日前后其女儿凌亚男想将她的酒换个地方,让其帮忙找个存放白酒的地方,其想到表弟李某家中有地方可以存放,便将李某的电话给凌亚男,让凌亚男与李某直接联系。
1月28日20时左右,李某给其打电话问来不来,其给凌亚男打电话,她说晚点去,当晚24时左右,薛载坤和他的一个朋友去李某家放酒,其也跟着过去帮着卸了三四件酒,后其回家没再管,其不知道薛载坤、凌亚男把这些假酒卖给谁了。
并证实其卖给熟人几箱,都是成本价格,一箱赚个二三十块的价格。
其曾经给新乡市御龙湾的姜涛送过100箱的贵州茅台镇中国G20峰会纪念酒,到现场后姜涛给其的现金,这是其爱人郭某1联系的,一箱以55元的价格出售。
卖给过李某两次洋河海之蓝,印象中五六件,每件350元,李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其支付的酒款,其又通过微信转账给其女儿凌亚男。
1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侄女凌亚男给其打电话称想往家中放些酒,得到同意后,2019年1月28日晚上10点左右,凌亚男给其打电话说他们已经在运酒的路上了,让其在家等着,2019年1月28日凌晨12点左右,其帮着凌某、薛载坤从一辆面包车往下搬运白酒,当时其意识到可能是假酒否则不会那么晚送过来。
其还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每件350元)在薛载坤买过五六箱假冒海之蓝白酒的情况。
17、证人郭某1证言证实薛载坤向外出售的白酒来自其代理的平川小白瓶,在马小营村小北街的老房检查出来的习酒、习水大曲由郭某1购买的,让薛载坤销售的,关于洋河酒以及天之蓝是怎么回事其不清楚。
18、证人凌亚斌证言证实其大姐凌亚男属于无业,其不清楚姐夫薛载坤从事什么职业。
19、证人凌亚菲证言证实其大姐凌亚男无业,不清楚大姐夫薛载坤从事什么职业。
20、证人郭某2证言证实从其家空房间搜到大量的白酒以及注册商标和工具,其在此之前从未知道屋子里存放的什么东西,前几天丈夫李某给其说凌某想用空房存放东西,但其当时并不同意,因为还想着等孩子放假留给孩子使用,具体在房间里储存什么其也不知道。
21、证人闫某证言证实其与薛载坤为同学关系,2018年1月28日下午薛载坤给其打电话请他帮忙借辆面包车帮薛载坤拉点东西,当晚20时许,二人驾驶其借的面包车,在车上装着些酒和箱子,在一名奥迪车主开车带领下,车子开到了关堤乡一村子的大广场上,然后就有人来帮忙开车卸酒搬向大广场旁边的大院里,在薛载坤的指示下前后装酒卸酒卸了有三次货物,装卸的东西都是白酒,有封好箱子,有散的,品牌有五粮液、洋河、剑南春,具体数量有多少记不太清,其就是单纯的帮薛载坤的忙,并未收取得到任何报酬。
22、证人郭某3证言证实在2018年7、8月份的时候,凌亚男找到其想租其房子当仓库使用,她说在外卖东西,租房子用于存放货物,其给她说不能用其的房子做违法的事情,后二人签订的协议日期从2018年8月25日到2019年8月25日,一年租赁费用为四千元,当时没有留存凌亚男的身份证复印件。
23、被告人薛载坤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年8月份,其从龚某购买了三四十件假酒(品牌有五粮液、剑南春、海之蓝),通过其爱人凌亚男的微信分两次转给龚某3万多元钱;
2019年1月28日,其给同学闫某打电话让他帮忙拉点东西,当晚夜里11时许,在其和岳父凌某带领下分两次将假酒转移到大介山其爱人亲戚家,当其需要白酒时,就先与龚某联系好,告诉龚某他需要的白酒数量和品牌,龚某准备假冒白酒的商标、酒瓶、防伪标示、包装材料等物品,其把需要灌装的白酒给龚某拉到他在吕村的仓库,龚某会将其拉过去的白酒灌装到假冒品牌白酒的空瓶内,再将这些包装成品牌白酒的样子,然后其去将这些加工好的白酒拉回马小营的仓库以待销售。
其将从龚某购来的假冒白酒卖给李某四五件,其他的都卖到郑州百荣市场。
24、被告人凌亚男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年12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其丈夫薛载坤和龚某通过微信联系,让龚某给其制作假酒,其和薛载坤提供洋河青瓷、尖庄、习水大曲的原酒,让龚某加工生产海之蓝,每次都是薛载坤将原酒运送到龚某的加工窝点,等到龚某将假的海之蓝酒生产好之后,薛载坤将假酒拉走,并让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龚某转账,支付费用。
其和薛载坤将假酒放于马小营老院及奥园康城D3号楼的地下室内,二人在得知龚某出事被抓以后将马小营村老院存放的假酒转移到大介山的一个姓李的表叔亲戚家里。
以上证据,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载坤、凌亚男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薛载坤、凌亚男共同故意犯罪,在此次犯罪行为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薛载坤、凌亚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薛载坤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薛载坤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退出非法所得六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载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凌亚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薛载坤、凌亚男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在案扣押的五粮液白酒、剑南春白酒、印章、空酒瓶、品牌白酒手提袋、大空桶、小空桶、五粮液包装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