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3176号之一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黄阁贡品鸭小食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黄梅路116号一层110号。
经营者:罗泽,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黄阁贡品鸭小食店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