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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必成通讯器材商行、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知民终371号
案件名称长沙市芙蓉区必成通讯器材商行、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市芙蓉区必成通讯器材商行;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知民终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必成通讯器材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五一路766号中天广场商业裙楼中天国际通讯广场一楼1A122-127。

经营者:池金亮,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灿,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系池金亮配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必成通讯器材商行(以下简称必成通讯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公司以已经与必成通讯商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必成通讯商行以已经与源德盛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并书面同意源德盛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必成通讯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源德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4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长沙市芙蓉区必成通讯器材商行撤回上诉;

三、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成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市芙蓉区必成通讯器材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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