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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恒德烟酒茶商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13民初247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恒德烟酒茶商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恒德烟酒茶商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247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姿颐,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恒德烟酒茶商铺,住所地:南充市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金宇中央首座A区1层1-7号。

经营者:罗群华。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诉被告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恒德烟酒茶商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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