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1026号之一原告:广州薇彼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恒,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超,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兴市嘉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马丽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翔,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持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崔文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婧,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薇彼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嘉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持健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薇彼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嘉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广州薇彼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嘉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薇彼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嘉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保全申请费1,095元,由原告广州薇彼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黄红梅人民陪审员 王婉娜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