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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04知民初248号
案件名称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知民初248号原告: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南、文化路东瀚海北金商业中心16004室。

法定代表人:张红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豪,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彦楼,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执行董事。

原告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日立案。

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蜜雪冰城”文字及图案注册商标的注册权利人或授权使用人,对“蜜雪冰城”文字及图案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多年宣传和使用,使得“蜜雪冰城”文字及其图案注册商标在同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经营中原告发现在被告运营的“微博”平台上有微博账号“蜜雪冰城-冰激凌与茶健康店”(认证信息为河南蜜雪冰城饮品有限公司健康路店),微博账号“蜜雪冰城官博”(认证信息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蜜雪冰城冷饮小铺),以上两个认证账号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蜜雪冰城”文字及图案注册商标,冒充原告公司招商人员进行虚假招商,以套取客户通讯信息并推介其他加盟项目的方式,对原告的客户资源予以引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损害了原告的商誉。

微博账号为“河南蜜雪冰城饮品公司健康路店”(认证信息为河南蜜雪冰城饮品有限公司健康路店),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蜜雪冰城”文字及图案注册商标,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曾多次通过被告提供的投诉举报途径对上述侵权账号进行投诉举报,并要求被告查明事实,对侵权账号予以封禁处理,但被告以原告投诉的账号涉及认证问题为由,拒绝处理侵权账号。

因此,以上侵权账号一直在被告平台上以原告的名义进行虚假招商,引流客户,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封禁侵权账号,并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30天;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0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微博账号“河南蜜雪冰城饮品公司健康路店”(认证信息为河南蜜雪冰城饮品有限公司健康路店)、微博账号“蜜雪冰城-冰激凌与茶健康店”(认证信息为河南蜜雪冰城饮品有限公司健康路店)、微博账号“蜜雪冰城官博”(认证信息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蜜雪冰城冷饮小铺)的实际运营者的具体信息给原告诉讼使用;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公证费4500元、律师费10000元;

5.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所在地。

本案中,原告住所地为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住所地和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因此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被侵权人所在地即侵权结果发生地为郑州市金水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19]70号),同意指定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金水区、中原区、惠济区、上街区、巩义市、荥阳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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