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20531号原告:祝显波,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连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熳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梦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易世通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一路大园工业区北区14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Y。
法定代表人:马金娜。
被告:深圳市万福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雪岗路2230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6C。
法定代表人:简荣科。
被告:成都胜览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7号楼C座6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69。
法定代表人:余勇强。
原告祝显波诉被告深圳市易世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福创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胜览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显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祝显波负担,余款人民币17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