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180号原告:北京所乐思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文丽,总经理。
被告:上海司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尹刚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霞。
原告北京所乐思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司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所乐思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所乐思国际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50元,由原告北京所乐思国际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