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633号原告:江苏爱温士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杨路206号6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叶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臻淞,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歆晨,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之家家居用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民兴路5号。
法定代表人:陈素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雷,南通市永通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江苏爱温士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欧之家家居用品江苏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江苏爱温士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江苏爱温士电热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爱温士电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江苏爱温士电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