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知民终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潇湘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东岸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刘荣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臣,湖南翰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玻成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伯丰,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桃江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34号。
法定代表人:邹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长沙荣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440号001栋612房。
法定代表人:贺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台玻武汉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大道164号。
法定代表人:林嘉宏,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长沙市潇湘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玻成都玻璃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桃江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长沙荣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台玻武汉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长沙市潇湘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长沙市潇湘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潇湘玻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上诉人长沙市潇湘玻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