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1民初4646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十二圩鑫元玛特超市,住所地仪征市江城路18号红旗花苑A区2幢101室。
经营者:祝桂勇,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十二圩鑫元玛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现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