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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龙海家园御质贡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5民初3971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龙海家园御质贡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龙海家园御质贡茶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3971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龙海家园御质贡茶饮品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桂湾三路龙海家园桂湾三路龙海家园B区95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8。

经营者:高丽娟。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龙海家园御质贡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7.5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余款人民币337.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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