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知民终30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湘乡市新湘西路好邻居便利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新湘西路。
经营者:邓锡芳,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湘乡市新湘西路好邻居便利店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3民初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湘乡市新湘西路好邻居便利店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湘乡市新湘西路好邻居便利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湘乡市新湘西路好邻居便利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湘乡市新湘西路好邻居便利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