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知民初36号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楚华北路1608号车间二2层2002室。
法定代表人:胡军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舒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莹,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回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恒,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系刘莹之夫。
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为由,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