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170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亚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第三工业区富盛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位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山,广东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齐瑞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文浩大厦B座710。
法定代表人:邓二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斌,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亚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齐瑞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莞市亚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亚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亚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亚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东莞市亚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退回其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