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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卫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3执420号之一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卫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卫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临沂批发城张秀奎食品商行;周东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执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1100601682537K,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山东卫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427494495487B,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经济开发区砚池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谷晓丽,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批发城张秀奎食品商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71301600674790,住所地临沂市临西九路西侧与双岭路交汇副食批发城斜对过西南侧。

负责人:周东美。

被执行人:周东美,女,汉族,196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临沂市。

本院在执行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卫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临沂批发城张秀奎食品商行、周东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鲁13民初62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依法立案。

执行过程中,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商、车辆、不动产等登记情况,以及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

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2019年5月16日及2019年9月5日反馈信息,未发现山东卫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但发现临沂批发城张秀奎食品商行、周东美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扣划(2016)鲁13民初626号判决书确定临沂批发城张秀奎食品商行、周东美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中的17266.75元,该执行款已转付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至此被执行人临沂批发城张秀奎食品商行、周东美应承担的民事义务部分已执行完毕。

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临沂批发城张秀奎食品商行、周东美发出结案通知书。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委托夏津县人民法院代为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卫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情况,并对被执行人山东卫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不动产查询结果显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现场调查结果显示山东卫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卫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执行过程中,本院又于2019年9月3日向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夏津县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卫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股权、车辆登记信息,回执显示山东卫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吊销、无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进行终本约谈,向其告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悬赏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东卫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对财产调查情况予以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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