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536号原告:长沙江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街道东二环三段299号雄新华府3、4栋307房。
法定代表人:唐晓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洁,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婷,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车天下汽车装具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二道桥村。
经营者:崔振国,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津南区车天下汽车装具经营部总经理,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诗雯,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江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车天下汽车装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长沙江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江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江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长沙江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