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578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东仔文具店,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红旗路水厂底商11号。
经营者:张明源。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东仔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