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251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姿颐,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阆中市多又来百货门市部,住所地:阆中市河楼乡厚子铺场。
经营者:王廷宏。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诉被告阆中市多又来百货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