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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杜雪莲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6663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杜雪莲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杜雪莲;薛忠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6663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雪莲,女,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薛忠平,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雪莲、薛忠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清芳审 判 员  王维佳人民陪审员  陈卫国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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