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0知民初13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良军,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育恒--湖南省郴州市**市场*栋*楼*****、*****号。
经营者:胡育恒。
被告:慈溪市桥头观君鞋厂。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桥头镇丰潭村周塘路615号。
经营者:罗观君,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育恒--湖南省郴州市**市场*栋*楼*****、*****号、慈溪市桥头观君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其与胡育恒--湖南省郴州市**市场*栋*楼*****、*****号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育恒--湖南省郴州市**市场*栋*楼*****、*****号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胡育恒--湖南省郴州市**市场*栋*楼*****、*****号的起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育恒--湖南省郴州市**市场*栋*楼*****、*****号的起诉申请。
审 判 长 黄肖华审 判 员 张九香人民陪审员 何婵婵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龙旭力书记员何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