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450号原告:VMI荷兰公司(VMIHOLLANDB.V),住所地荷兰埃珀。
法定代表人:皮特·德克·拉德梅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青松,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固铂(昆山)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百灵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杨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撰,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横长泾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张英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放,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VMI荷兰公司、固铂(昆山)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VMI荷兰公司、固铂(昆山)轮胎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VMI荷兰公司、固铂(昆山)轮胎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VMI荷兰公司、固铂(昆山)轮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VMI荷兰公司、固铂(昆山)轮胎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