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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朔州市朔城区福运昌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晋06民初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朔州市朔城区福运昌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朔城区福运昌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6民初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赵某,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市朔城区福运昌经销部,经营场所:朔州市朔城区古北街。

经营者:张联。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朔城区福运昌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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