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432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厚街利让客日用品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汀山村百悦广场沿河路运河排洪口商铺2栋2号。
注册号为441900606788726。
经营者:王金明.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